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全权负责运营期间房屋财产 安全。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人和用途。如因使用不当 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修复和经济赔偿。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期内,承租方严禁从 事违法活动,接受公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部 门的验收与检查,并承担全部安全和经济责任。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 情况下,承租方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当时现状移交 给出租方,不得破坏或拆除当时的建筑、装修等设备 设施。承租方须保证房产正常使用,依附于房产的装 修财物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费用。如提前解除合同,需至少提前半年通知出让方,并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相关违约费用。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 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出租的所 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以及存 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 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 出租标的为由退还承租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 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其 中首年租金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保证 金金额为0.5万元,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 利息,租期内如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经出租方或上 级主管部门警告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出租方 有权没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无条件收回标的房屋 且不承担承租方造成的所有债务及法律责任。租期届 满,经验收出租标的房屋所有设备设施齐全,承租方 没有单方违约,则无总全额退回保证金;如出租标的 房屋设备设施有损失,则承租方应照价赔偿。
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国 有企业租赁业务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比例交纳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