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文化中心地下一层16个车位五年使用权转让
结束时间:2026-10-16 1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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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予拆分,租赁期为5年,挂牌及成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租金以首年租金成交价格为准,固定不变。首年租金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结算,由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支付给出租方,此后四年租金由承租方在每个承租年开始前15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当年租金,否则视为违约行为,承租方需支付合同总租赁费30%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租赁方造成的损失、债务及法律责任。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标的车位及所在场所不得用于产生浓烟、噪音、烟尘异味污染以及存放危险品等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与出租方无关。若给出租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意向承租方要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的转租、抵押、转让及改变用途;遵守合同内各项规定,如不遵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标的的物业管理、水、电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若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增建、改建、扩建等,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破坏原有建筑设施,不得设充电桩,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需自行到标的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安监、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承租方对承租租赁标的物进行增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装修规范。租赁终止后,意向承租方须恢复租赁标的原状。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遇政府征收、政府拆迁、土地储备、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布局规划、责令配套公建移交等情形,承租方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撤走相关人员和可拆移性的设备;意向承租方需承诺,自行负责环保治理整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且租赁终止后其环保投入权益无偿转让给出租方。 8.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标的车位及所在场所以承租方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证照由承租人自行申请,一切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交易合同》,在签订《租赁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1万元的车位租赁保证金,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租期内如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经出租方或上级主管部门警告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无条件收回标的车位且不承担承租方造成的所有债务及法律责任。租期届满,经验收出租标的车位所有设备设施齐全,承租方没有单方违约,则无息全额退回保证金;如出租标的车位设备设施有损失,则承租方应照价赔偿。 10.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签订《租赁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3万元抵扣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同意产权中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划出价款。 1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出租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出租方基本情况
联系方式
补充披露信息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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