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文化路31号甲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
距结束: 32天 18时 21分 5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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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如标的权属登记以外部分存在纠纷或者需要恢复原状,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转让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标的过户程序、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事宜,请受让方自行向落户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 4、标的转让登记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税、费等有关问题由受让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确认。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清户等可能存在的情况,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标的竞得之日起标的发生的价值变动、灭失风险、损失及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无息退回。受让方未遵守上述承诺或不按期付清交易余款和交易费用或放弃受让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报价周期内若无竞买人响应底价,则项目不成交,所有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息退回。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其他费用后,同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划款申请文书后,将相关款项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9、本项目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交易额 200 万元以下的,按 5%;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3%;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2%;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部分,按 1%;1 亿元以上的部分,按 0.5% (注:“ 以下 ”包含本数在内,“ 以上 ”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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